祭祀公業條例 第6條 法規:祭祀公業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二章 祭祀公業之申報 第6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而未依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或臺灣省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辦法之規定申報並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其管理人應向該祭祀公業不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辦理申報。前項祭祀公業無管理人、管理人行方不明或管理人拒不申報者,得由派下現員過半數推舉派下現員一人辦理申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