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條例 第38條 法規:祭祀公業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四章 祭祀公業法人之監督 第38條 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或監察人變動者,應檢具選任管理人或監察人證明文件,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管理人或監察人變更登記。祭祀公業法人之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變更登記,有異議者,應逕向法院提起民事確認之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