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條例 第28條 法規:祭祀公業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三章 祭祀公業法人之登記 第28條 管理人應自取得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九十日內,檢附登記證書及不動產清冊,向土地登記機關申請,將其不動產所有權更名登記為法人所有;逾期得展延一次。未依前項規定期限辦理者,依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