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條例 第26條 法規:祭祀公業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三章 祭祀公業法人之登記 第2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祭祀公業法人登記之申請,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者,發給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證書。前項法人登記證書應於祭祀公業名稱之上冠以法人名義。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證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