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條例 第21條 法規:祭祀公業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第三章 祭祀公業法人之登記 第21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依本條例申報,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後,為祭祀公業法人。本條例施行前已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視為已依本條例申報之祭祀公業,得逕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祭祀公業法人有享受權利及負擔義務之能力。祭祀公業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後,應於祭祀公業名稱之上冠以法人名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