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條例 第18條 法規:祭祀公業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二章 祭祀公業之申報 第18條 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派下員有變動者,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公所申請公告三十日,無人異議後准予備查;有異議者,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之程序辦理:一、派下全員證明書。二、變動部分之戶籍謄本。三、變動前後之系統表。四、拋棄書(無人拋棄者,免附)。五、派下員變動前後之名冊。六、規約(無規約者,免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