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條例 第17條 法規:祭祀公業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二章 祭祀公業之申報 第17條 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發現有漏列、誤列派下員者,得檢具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書,並敘明理由,報經公所公告三十日無人異議後,更正派下全員證明書;有異議者,應向法院提起確認派下權之訴,公所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