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條例 第11條 法規:祭祀公業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二章 祭祀公業之申報 第11條 公所於受理祭祀公業申報後,應於公所、祭祀公業土地所在地之村(里)辦公處公告、陳列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不動產清冊,期間為三十日,並將公告文副本及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不動產清冊交由申報人於公告之日起刊登當地通行之一種新聞紙連續三日,並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公所電腦網站刊登公告文三十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