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條例 第10條 法規:祭祀公業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二章 祭祀公業之申報 第10條 公所受理祭祀公業申報後,應就其所附文件予以書面審查;其有不符者,應通知申報人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者,駁回其申報。同一祭祀公業有二人以上申報者,公所應通知當事人於三個月內協調以一人申報,屆期協調不成者,由公所通知當事人於一個月內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並陳報公所,公所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屆期未起訴者,均予駁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