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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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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旗下半旗實施辦法
第11條
國旗下半旗實施辦法 第11條
法規:
國旗下半旗實施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11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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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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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民間機構、團體、私立學校下半旗,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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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下半旗,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2條
現任總統、副總統逝世時,依下列規定下半旗:一、總統:自逝世之日起至安葬之日。二、副總統:安葬之日。
第3條
和平紀念日當日下半旗一日。
第4條
下列人士逝世,經總統決定者,下半旗:一、對國家有特殊勳勞或偉大貢獻者。二、對世界和平或人類進步有偉大貢獻者。三、現任友邦…
第5條
因天然或人為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依災害類別,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決定下半旗。但屬國際災害事件者,由外交部…
第6條
第四條第一項各款及前條下半旗之日期、期間,由下半旗決定機關定之。
第7條
第四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五條下半旗決定後,由行政院通函相關機關轉知所屬機關(構)、公立學校或所轄地方政府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8條
下半旗時,應先將國旗升至桿頂,再下降至旗身橫長二分之一處。降旗時,仍應升至桿頂,再行下降。
第9條
下半旗時,與國旗並列懸掛之旗幟,其高度不得高於國旗。
第10條
民間機構、團體、私立學校下半旗,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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