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規分類
行政
內政部
民政目
國葬法
第8條
國葬法 第8條
法規:
國葬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8條
國葬墓園內應立祭堂,於
每年
民族掃墓節日由總統派員致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
上一條
第7條
內政部應會同首都所在地市政府,於首都擇定地點設置國葬墓園,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下一條
第9條
前條墓園及祭堂之設計建築墓位及碑碣之式樣,由內政部會同首都所在地市政府擬訂,呈請…
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
中華民國國民有特殊勳勞或偉大貢獻,足以增進國家地位民族光榮或人類福利者,身故後得依本法之規定舉行國葬。
第2條
國葬,應經行政院會議以全體委員無記名投票過半數以上同意議決舉行,由總統以命令公布之。
第3條
國葬費用經行政院核定,由國庫支給之。
第4條
辦理國葬時,應設立國葬典禮辦事處,其組織通則由內政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5條
國葬儀式,由總統以命令行之。
第6條
國葬舉行之日,由總統派員致祭,全國下半旗誌哀。
第7條
內政部應會同首都所在地市政府,於首都擇定地點設置國葬墓園,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9條
前條墓園及祭堂之設計建築墓位及碑碣之式樣,由內政部會同首都所在地市政府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10條
國葬墓園之管理警衛等事宜,授權首都所在地市政府辦理之。
第11條
凡國葬均應葬於國葬墓園,如願擇地另葬者,應經行政院核准,由受國葬者之家屬領費自行安葬,但仍應於國葬墓園內建立碑記。
第12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