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
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第5-1條
本法規已於 2025-06-06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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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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