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法 第43條 法規:政黨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七章 附則 第43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人民團體法備案之政黨,其組織、章程及相關事項與本法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規定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而不遵從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得廢止其備案。本法施行前已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政治團體,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規定修正章程轉換為政黨;屆期未修正者,經主管機關限期修正而不遵從或經修正後仍不符規定者,得廢止其立案。前項經廢止立案之政治團體,應予解散,其財產之清算,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