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法 第42條 法規:政黨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七章 附則 第42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主管機關得於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撥給政黨補助金款項內,逕予扣除抵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