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法 第40條 法規:政黨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六章 罰則 第40條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不為申報或不依法定方式申報,經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申報或補正;屆期未申報者,處政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處政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辦理而不遵從者,並得按次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