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法 第4條 法規:政黨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政黨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為其組織區域,得設立分支機構。政黨之主事務所,應設於前項組織區域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