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法 第32條 法規:政黨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五章 政黨之處分、解散及合併 第32條 未經法人登記之政黨解散或廢止備案後,其財產之清算,應依章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章程未規定、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無法召開時,由主管機關選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政黨財產清算後,如有賸餘者,其賸餘之財產歸屬國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