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法 第31條 法規:政黨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五章 政黨之處分、解散及合併 第31條 政黨合併者,其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資格,不受影響。如有出缺時,依出缺人原屬政黨合併前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政黨合併者,其各該合併政黨之得票率未達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者,不因合併後已達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補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