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法 第28條 法規:政黨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五章 政黨之處分、解散及合併 第28條 政黨得依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解散或與其他政黨合併。前項政黨解散後,應於三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案。第一項政黨與其他政黨合併而設立新政黨者,應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原政黨之權利義務並由新政黨承受;因合併而解散者,由合併後存續之政黨,依第十條規定辦理,解散政黨之權利義務並由合併後存續之政黨承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