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法 第20條 法規:政黨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四章 政黨之財務 第20條 政黨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並應設置帳簿,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自該會計年度結束起保存七年;會計帳簿,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自該會計年度結束起保存十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