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法 第19條 法規:政黨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四章 政黨之財務 第19條 政黨之經費及收入,其來源如下:一、黨費。二、依法收受之政治獻金。三、政黨補助金。四、政黨為宣揚理念或從事活動宣傳所為之出版品、宣傳品銷售或其權利授與、讓與所得之收入。五、其他依本法規定所得之收入。六、由前五款經費及收入所生之孳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