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法 第18條 法規:政黨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三章 政黨之組織及活動 第18條 政黨不得在政府機關、機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法院、軍隊或學校設置黨團組織。但在各級民意機關設置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