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法 第16條 法規:政黨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三章 政黨之組織及活動 第16條 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黨員或黨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應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一、章程之訂定或變更。二、政黨之合併或解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