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法 第14條 法規:政黨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三章 政黨之組織及活動 第14條 政黨標章,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與已設立之政黨標章相同或近似者。二、有減損已設立政黨標章之識別性者。三、有歧視性或仇恨性意涵者。政黨之標章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備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