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法 第11條 法規:政黨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三章 政黨之組織及活動 第11條 國民有加入或退出政黨之自由。政黨不得招收未滿十六歲之國民為黨員;非基於國民之自由意願,不得強制其加入或退出政黨。但對黨員為除名之處分者,不在此限。黨員身分之認定,以登載於黨員名冊者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