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法 第10條 法規:政黨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二章 政黨之設立 第10條 政黨章程變更或負責人異動時,應於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案。政黨申請負責人異動備案時,有第七條第三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備案。已完成法人登記之政黨,其政黨章程變更或負責人異動,經主管機關備案後,應向法院聲請辦理變更登記,並於完成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將變更後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