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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法
第34條
政治獻金法 第34條
法規:
政治獻金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34條
本法所定書、表格式,由受理申報
機關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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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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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條
第33條
依本法所處之行政罰,由監察院處罰之。前項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第…
下一條
第35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八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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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公務員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9條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以下之罰鍰。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七條…
第30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申報、存入專戶、繳交或補正…
第31條
營利事業、廠商、團體、機關(構)、法人或個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
第32條
擬參選人違反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捐贈賸餘政治獻金者,按其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第33條
依本法所處之行政罰,由監察院處罰之。前項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第一項行政罰於確定後,應由監察院刊登政府公…
第35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八十三條、第九十五條之規定,及人民團體法第五十一條…
第36條
本法除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一百零七年五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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