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法 第33條 法規:政治獻金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33條 依本法所處之行政罰,由監察院處罰之。前項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第一項行政罰於確定後,應由監察院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公開於電腦網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