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法 第26條 法規:政治獻金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26條 擬參選人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設立專戶而收受政治獻金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為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之代理人、受雇人亦同。政黨、政治團體之負責人、代表人或代理人、受雇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