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法 第10條 法規:政治獻金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10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受理申報機關許可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受理申報機關應於許可後立即公告。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金錢之政治獻金,應於收受後十五日內存入前項專戶。第一項專戶,以一個為限;非經受理申報機關同意,不得變更或廢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