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條例 第8條 法規:宣誓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8條 第二條公職人員不依本條例之規定宣誓者,均視同未就職。其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應另定日期舉行宣誓而仍未依規定宣誓者,視同缺額;依同條第三項規定先行任事而未於三個月內補行宣誓者,視同辭職。但未依規定另行宣誓,或於三個月內補行宣誓,而其事由非可歸責於宣誓人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