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條例 第5條 法規:宣誓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5條 宣誓應於就職任所或上級機關指定之地點公開行之,由宣誓人肅立向國旗及國父遺像,舉右手向上伸直,手掌放開,五指併攏,掌心向前,宣讀誓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