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烈祠祀辦法 第9條 法規:忠烈祠祀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第四章 忠烈祠之設立及保管 第9條 忠烈祠及紀念坊碑建築經費之負擔,依左列之規定:一、直轄市、縣(市)者,由地方政府支出之。二、首都忠烈祠及專祠坊碑者,由國庫支出之。忠烈祠之建立及保管經費均應編列預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