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烈祠祀辦法 第8條 法規:忠烈祠祀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第四章 忠烈祠之設立及保管 第8條 忠烈祠設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在地,紀念坊碑建立於事蹟表著地、殉難地或原籍地。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首都,建立首都忠烈祠,並得特准建立專祠專坊或專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