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烈祠祀辦法 第6條 法規:忠烈祠祀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第三章 入祀程序 第6條 忠烈祠之入祀及紀念坊碑之建立,由內政部核准時定之。忠烈事蹟特著及建有特殊勛績者,入祀首都忠烈祠,並得同時入祀原籍直轄市或縣(市)忠烈祠,入祀首都忠烈祠者,應經總統明令行之。其他忠烈行為,入祀原籍直轄市或縣(市)忠烈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