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烈祠祀辦法 第3條 法規:忠烈祠祀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第二章 入祀事蹟 第3條 殉難人民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得入祀忠烈祠,並得建立紀念碑:一、偵獲敵方重要情報者。二、組織民眾協助軍隊工作或執行軍隊命令者。三、刺殺敵方酋目者。四、破壞敵方重要交通路線者。五、焚毀或破壞敵方工廠倉庫及其他重大軍用物資者。六、破壞敵方之間碟組織者。七、被擄不屈者。八、救護作戰官民者。九、其他忠貞事蹟,足資矜式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