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烈祠祀辦法 第2條 法規:忠烈祠祀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二章 入祀事蹟 第2條 殉職官兵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得入祀忠烈祠,並得建立紀念碑或紀念坊。一、身先士卒衝鋒陷陣者。二、殺敵致果建立殊勳者。三、守土盡力忠勇特著者。四、臨難不屈或臨陣負傷不治者。五、其他忠烈行為足資矜式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