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條忠烈祠設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在地,紀念坊碑建立於事蹟表著地、殉難地或原籍地。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首都,建立首都忠烈祠,並…
- 第9條忠烈祠及紀念坊碑建築經費之負擔,依左列之規定:一、直轄市、縣(市)者,由地方政府支出之。二、首都忠烈祠及專祠坊碑者,由國…
- 第10條各地忠烈祠保管機關規定如左:一、首都忠烈祠由內政部保管之。二、直轄市忠烈祠,由直轄市政府民政局保管之。三、縣(市)忠烈祠…
- 第11條各地忠烈祠保管機關,應於每年年終將保管實況呈報上級政府轉送內政部備查。如有特殊情形並應專案呈報,首都忠烈祠保管實況,由內…
- 第12條忠烈祠應徵集左列物品,闢室陳列,以供瞻仰:一、烈士遺像。二、烈士遺著。三、烈士遺物。四、有關烈士之文獻。五、有關烈士之攝…
- 第13條忠烈祠內或附近得勘酌情形闢設花圃或公園。忠烈祠四週禁止攤販等逗留,以維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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