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87-2條 法規:地方制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五章 附則 第87-2條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原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自治法規應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廢止之;其有繼續適用之必要者,得經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核定公告後,繼續適用二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