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74條 法規:地方制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三章 地方自治 › 第五節 自治財政 第74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設置公庫,其代理機關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擬定,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後設置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