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7條 法規:地方制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一章 總則 第7條 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區〔以下簡稱鄉(鎮、市、區)〕之新設、廢止或調整,依法律規定行之。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依本法之規定。村(里)、鄰之編組及調整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另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