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5條 法規:地方制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省設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設直轄市議會、直轄市政府;縣(市)設縣(市)議會、縣(市)政府;鄉(鎮、市)設鄉(鎮、市)民代表會、鄉(鎮、市)公所,分別為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直轄市、市之區設區公所。村(里)設村(里)辦公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