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17條 法規:地方制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三章 地方自治 › 第一節 地方自治團體及其居民之權利與義務 第17條 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之義務如下:一、遵守自治法規之義務。二、繳納自治稅捐之義務。三、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所課之義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