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15條 法規:地方制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三章 地方自治 › 第一節 地方自治團體及其居民之權利與義務 第15條 中華民國國民,設籍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地方自治區域內者,為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