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14條 法規:地方制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三章 地方自治 › 第一節 地方自治團體及其居民之權利與義務 第14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