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11條 法規:地方制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二章 省政府與省諮議會 第11條 省諮議會置諮議員,任期三年,為無給職,其人數由行政院參酌轄區幅員大小、人口多寡及省政業務需要定之,至少五人,至多二十九人,並指定其中一人為諮議長,綜理會務,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