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9條 法規: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一章 總則 第9條 地方行政機關之內部單位得依其組織與職能運作之需要,分設如下:一、業務單位:指執行本機關目的之組織。二、輔助單位:指負責秘書、總務、人事、主計、法制、研考、資訊、政風、公共關係等工作,以配合遂行本機關目的或提供服務之組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