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8條 法規: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一章 總則 第8條 地方行政機關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調整或裁撤:一、階段性任務已完成或政策已改變者。二、業務或功能明顯萎縮或重疊者。三、管轄區域調整或裁併者。四、職掌以委託或委任方式辦理較符經濟效益者。五、經專案評估績效不佳應予裁併者。六、業務調整或移撥至其他機關或單位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