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準則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本準則所稱地方行政機關,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其…
- 第3條直轄市政府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各該直轄市議會通過後,報行政院備查;直轄市政府應依本準則及各該組織自治條例,訂定…
- 第4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自治條例或組織規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機關名稱。二、設立之法源依據。三、權限及職掌。四、首長職稱…
- 第5條地方行政機關依下列規定,分層級設機關:一、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一)局、處、委員會:一級機關用…
- 第7條地方行政機關之設立,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一、業務與現有機關職掌重疊者。二、業務可由現有機關調整辦理者。三、…
- 第8條地方行政機關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調整或裁撤:一、階段性任務已完成或政策已改變者。二、業務或功能明顯萎縮或重疊者。…
- 第9條地方行政機關之內部單位得依其組織與職能運作之需要,分設如下:一、業務單位:指執行本機關目的之組織。二、輔助單位:指負責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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