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4條 法規: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自治條例或組織規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機關名稱。二、設立之法源依據。三、權限及職掌。四、首長職稱;置副首長者,其職稱及人數。五、一級單位名稱;有所屬一級機關者,其名稱。六、首長辭職及代理程序。七、其他有關組織運作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